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條依據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如果確認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為繼承財產而實施了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夫其繼承權;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認定;對被繼承人虐待情節嚴重,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事后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并且得到被繼承、被遺棄人的諒解、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篡改、偽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喪失了繼承權代表著就失去了繼承遺產的權利,但這個權利的喪失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被認定,如果是故意傷害他人的,那么還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立遺囑是由遺囑人的意愿來進行訂立,對于繼承者不能有意的干涉,不然自己的權益就會受損。
法定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幾種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
如果繼承權喪失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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