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起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二、其它導致喪失繼承權的條件
(1)婚姻關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以及離婚等情形。婚姻關系以上述方式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相互之間也就喪失了繼承權。但是,因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當然的享有繼承權。
(2)解除收養(yǎng)關系,收養(yǎng)關系是一種擬制的血親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按法定程序確定收養(yǎng)或者解除收養(yǎng)關系。收養(yǎng)關系解除后,當事人之間擬制的血親關系不復存在,相互之間也當然的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權也當然的喪失。
對于繼承權的認定,是繼承人是否可以獲得遺產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在繼承行為發(fā)生之前,需要對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獲得繼承權,但涉及到上述原因的,是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的。
遺棄行為關于繼承權會喪失嗎?
法定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幾種
如果繼承權喪失了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售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2020-11-08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及其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0-12-16速裁程序是一審終審嗎
2020-12-21預抵押登記有優(yōu)先受償權嗎
2021-01-28商業(yè)銀行的工作人員可以兼職嗎
2021-01-21住房公積金賬戶能否執(zhí)行
2021-01-18勞動關系轉移申請書
2020-11-18商務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范圍
2020-11-23飛機延誤賠償標準有什么
2021-02-05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被罰,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什么
2020-11-18出險時保險公司應賠多少錢
2020-12-02無證駕駛出事故強制保險不應免
2021-01-18三者險保險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2021-01-17保險公司有哪些盈利方式
2021-02-05青海殘保金如何計算
2021-02-15車撞人保險沒賠付需墊付嗎
2020-12-12保險金額確定和保險費的計算
2020-11-09保險人的概念
2021-01-07珠海香洲區(qū)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1-23拆遷安置房子份額如何算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