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異議的要求需要哪些
離婚案件申請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該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后,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人民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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