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公民需要主動去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對需要換領新證的情況有明確規定,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三種情況下需要換領新證:一是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二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三是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有以上三種情況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居民身份證需要保證良好的防偽性能,并便于攜帶和查驗。因此,隨著技術的發展,可能會需要對身份證升級換代的情況。因此,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在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時,公民應當需要換領新證。 “有效期滿”是指居民身份證的使用期限已滿。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五年、十年、二十年、長期四種。公民在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和公民的具體情況發放相應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所持有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證,在其使用期限到期時,就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新證。 “公民姓名變更”是指公民更改自己姓名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姓名權,其中就包括公民有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但是為了公民自己的工作、生活的方便,同時也便于管理,公民在更改自己的姓名后,應當及時、主動地向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居民身份證受到嚴重的損壞以致于不能進行辨認的情況。居民身份證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用于證明公民自己的身份。如果損壞到不能進行辨認的程度,如字跡模糊、照片部位有磨損,無法辨認的,這種居民身份證已經難以發揮證明身份的作用了。這時公民就應當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新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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