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解民間糾紛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盡可能快速、高效率地進行,及時處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目前,除了傳統的民間矛盾糾紛,生產經營、債務、勞務以及承包合同糾紛越來越多。農村中村民與村委會之間,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這些糾紛調處難度大、矛盾激化因素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安定。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充分發揮好“
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對民間糾紛高度重視并及時調處,不能久拖不決,甚至回避矛盾,釀成事端。從實踐看,正確調解民間糾紛,就是要及時準確地掌握糾紛事件的真相,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心理活動等具體情況,依法調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時,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就地進行,這既可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又是便利當事人的要求,也反映了人民調解的特點。人民調解程序的設計簡單易行,方便群眾,以及時就地調解為一般要求,除專門的調解工作場所以外,田間、地頭、炕頭都可以是開展調解工作的場所,口頭協議、書面協議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調解協議。這樣可以使大量的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將不安定的隱患消滅在萌芽,從而有效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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