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拒絕去上班嗎
疫情期間,員工有權拒絕提前返回崗位上班,如因此引發勞動爭議,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國家要求的復工日期之前被工廠要求復工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公司的提前復工要求的,當然這肯定會帶來一定的工作風險,而如果遇到公司違規操作的建議可以聯系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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