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的分割
對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杈,又不同意該合伙又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應當解散該企業并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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