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證明立遺囑是被脅迫?
證明立遺囑是被脅迫可以從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材料、書面證據、鑒定結論、物證等方面認定。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屬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算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遺囑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遺囑繼承從立遺囑的人去世后就開始繼承。但是只要遺產還在就可以要求繼承。如果是發生糾紛的,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是有時效限制的。
1、遺產繼承案件時效的起止計算日期,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最長時效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
2、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對于遺囑的具體訂立情況,應當嚴格基于遺囑人的個人意愿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遺囑的相關過程,需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對于遺囑人受脅迫簽訂的遺囑,顯然是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來進行鑒定的,相關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遺囑繼承時效有規定嗎
遺囑繼承公證收費是多少?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怎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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