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執行人繼承法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二、遺囑執行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三、遺囑執行的過程是怎樣的?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
綜上所述,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指定執行人,在繼承法中有這方面的規定,明確遺囑執行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能是其他人。當然,指定執行人是其他人的話,應當征得對方同意履行義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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