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一定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嗎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必須是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而判斷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應嚴格把握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行動和意志的自由狀態:首先,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神志清醒,對自己的期望及設立遺囑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認知能力,存在認知障礙的情形下所立遺囑是無效的;其次,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的行動和意志均是自由、自愿的,受脅迫或欺騙所立遺囑違背了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自治原則,是無效的。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可以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嗎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被繼承人在訂立了遺囑之后,需要根據《繼承法》的要求,首先判斷一下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缺乏生效要件之一,則該遺囑無效,日后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也不會按照該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而導致遺囑無效最常見的一個原因,就是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并非是出于自己真實意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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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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