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的情況有,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賬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是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予查詢,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就會留有記錄),口頭上聲稱該筆錢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準許當事人關于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當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并以此進行辯駁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論: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余有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說法,對于“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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