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人是退休工人,丈夫是兩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擁有注冊資金360萬元人民幣,一幢尚未辦房產證的約2000平方米的大樓,一套200平方米的按揭貸款住宅,一套200平方米的抵押裝修貸款住宅,及尚在拆遷過程中的私房一套。現由于丈夫有了第三者,家已完全沒了意義,我特想提出離婚,但我是個沒有文化的50多歲的婦女,所以不知如何是好。
1、他的兩家公司只是掛名的有限公司,實際均為他個人出資的,請問:這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2、我們育有一子現已成家且有了三歲的兒子,請問:我們離婚他們是否也可分財產?
3、若他對我提出離婚不予理睬且不歸家,我該怎么對付?
4、對于兩家公司,我和兒子是否可以視其為家族企業并參與公司的管理?
分析:
1、該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該財產是否屬于丈夫個人的財產(這要通過查詢工商登記材料中出資的相關材料,律師可以幫你辦理)。其次,還要查明該出資是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根據現為退休工人這點,估計應該是。只要這兩條能確定,就能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2、問題的關鍵在于所說的“共同財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其兒子在“共同財產”中出資了,比如修建房屋時出資出力了,那么他出資的那部分應作為他的個人財產,不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將該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起訴到法院,如果兒子認為其中有他的財產,他可以申請法院作為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去。
3、應該依法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丈夫不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那樣反而會對妻子有利。
4、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家族企業”一說,你可以通過訴訟來獲得該公司的股權,從而作為股東參加到企業的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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