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對本案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之間為協議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為前提,現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并未實現,因此,該財產分割協議雖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評析】
小編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與婚姻關系的解除密不可分。該財產分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目的而達成,并且與協議離婚同時生效。試問,如果雙方最終并未離婚,又何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單純的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僅因該財產分割協議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條款,就簡單的認為該協議有效。
第二、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也是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寫道:適用第八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雖然該書的相關內容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卻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司法解釋含義的傾向性理解。因此,不能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認定本案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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