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而言: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力,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有關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有關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有關科學發現的權利;有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有關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有關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中的一切其他源自智力活動的權利。”因此知識產權的范圍非常廣。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但是該收益依據《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僅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立法角度講,該條屬于概括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涵蓋《婚姻法》第十七條未列舉的其他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濫用該條款,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基此,《婚姻法》和《解釋二》通過列舉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有在該范圍的財產,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侯學超律師,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提前預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購置二手房買家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3-01在中國黑客犯法嗎
2020-12-25沒離婚不讓看孩子違法嗎
2020-11-15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怎么立
2021-02-27起訴之后被告變更法人是否違法
2021-02-24產假辭退我違法嗎
2021-02-17實習期可以直接離職嗎
2021-03-06工地上受傷如何索賠
2021-03-16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內容
2021-01-02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哪些不同之處
2020-12-29快速理賠需要帶什么,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16交通事故一審后保險公司上訴,原告投訴有用嗎
2020-12-11再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0-11-26出車禍保險公司怎么賠償
2020-11-20保險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17保險理賠如何解決索賠難的問題
2020-12-07保險“霸王條款”輸官司
2021-01-04承包荒山有年限規定嗎
2021-03-03怎么運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集體土地上的征收問題
2020-11-11逼迫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