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現】
60多歲的周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與兒子及兒媳共同生活。兒子與兒媳在外經營生意,周某則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孫子。在兒媳劉某懷孕、哺乳期間,周某也曾經外出跟兒子一起照顧生意。1999年,村里拆遷房屋,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全家得到拆遷補償款25萬余元,再加上以共有財產購得的房屋三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以及多年積蓄的存款80多萬元和價值4萬元的實物,這個家庭過得殷實而幸福。然而,2001年周某兒子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兒子去世后,周某主張分家,但因為財產的問題與兒媳劉某鬧起了矛盾。周某認為財產屬家庭共有,要求均分和繼承財產。而兒媳劉某認為這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僅操持家務,且由自己和丈夫贍養,因而僅有繼承的權利。對此雙方爭執不下,周某將兒媳、孫子及孫女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二居室房屋的所有權;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析產、繼承后要求分得34萬元;此外,還要求給付兒子去世后獲得的賠償金中專門屬于自己的6萬多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應占家庭財產30%的份額,據此判決:兒媳劉某給付周某23萬元,并確認了周某對一套二居室房屋及室內財產及已掌握的15萬元存款的所有權。
【律霸網律師意見】
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然后才能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于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的關系;二是家庭成員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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