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
旁系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數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過代位繼承而與被繼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姻親不得代位繼承是指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留有子女的情況下,已亡的繼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繼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遺產。如允許旁系晚輩親屬和姻親代位繼承則勢必出現以下兩種情況:與被繼承人處于二親等親屬關系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處于二親等親屬關系的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系的女婿和被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前一種情況不符合我國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決定繼承順序,也不符合群眾的心理。后一種情況更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群眾生活習慣。因此,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遺產就會分散,被繼承人意志得不到保護,合法繼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2、遺囑繼承也不適用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進行的繼承。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在于改變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遺囑所指定繼承人或者是與被繼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來源的人,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意圖便不能實現,遺囑因之歸于無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據無效遺囑代替其亡父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3、因謀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適宜代位繼承
由于此種情況復雜,在實踐中,針對特殊情況也可以采取一些補救措施,在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死后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贍養、照顧祖父母的情況下,如不允許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則勢必給未成年的孫子女生活帶來困難,也會影響到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關系,這對于維護家庭關系是不利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采取補救的辦法,如祖父母改變遺囑,或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贍養過他們的人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繼承方式,我國有關法律中對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及其應繼份等均有直接的規定。由于遺囑是以遺囑人死亡作為生效要件的,因此,如果享有遺囑繼承權的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即喪失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不發生代位繼承。
撫恤金能不能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死亡后由誰繼承?
代位繼承人屬于法定繼承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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