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況下喪失代位繼承權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可知,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果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則代位繼承人喪失代位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發生代位繼承?
(1)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對于被繼承人已經立遺囑處分的遺產,不能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未定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該遺囑并未有效處分其全部遺產,即對于沒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或者遺囑未作有效處分的遺產,才可適用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存在。如果被繼承人此亡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該子女隨即也死亡,亦應由其本人直接繼承遺產。
(3)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享有繼承權的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兒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無權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代替直系尊親屬的位置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且不受隔代數目的限制。(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死亡的子女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曾(外)孫子女亦可代替死亡的(外)孫子女繼承曾(外)祖父母的遺產。被代位的直系血親是作為第一順序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因此,只要該死亡子女有代位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等就沒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4)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未喪失繼承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策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應適當分給遺產。”以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
根據《繼承法》中的規定,代位繼承權的喪失是取決于繼承權的喪失,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已經喪失了繼承權的話,那作為其直系晚輩血親自然也會同時喪失代位繼承權。在代位繼承的時候,可能存在多個代位繼承人的情況,當然這些人都是在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內代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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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權的范圍是怎樣的,代位繼承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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