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購房離婚時怎么分
1、婚前一方出資,并以自己名義購房,另一方未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沒有出資,產權也沒有登記在房產證上。此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已在該房內同居,該房仍應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雙方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購房雙方都有出資,只是出于各種原因,產權登記在一方的名下。
一方購房,另一方雖有出資,但無法舉證證明出資系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該房法院一般傾向于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另一方的出資在戀愛不成時是否需要退還,主要由法院根據雙方出資目的的舉證以及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3、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另一方全額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一方的名下,但全部購房款卻是由對方支付的。這種情況,若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可以考慮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的返還。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一方出資。即婚前以雙方的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并將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但全部購房款卻是由一方支付的。
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較為原則,若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則出資方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將會被視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若在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雙方當事人按份共有。若雙方戀愛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售給另一方,或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
5、按份共有。婚前雙方購房,各有出資,且約定,房產權益雙方按出資比例享有物權權益。
二、離婚時發生房產分割糾紛怎么辦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離婚時,分割房產是男女雙方肯定要面對的問題,但是在我國存在多種屬性的房產,在分割時也根據有不同的處理辦法、處理方式。就婚前購房來講吧,具體分為了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一方婚前出資購買婚后自己還貸或共同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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