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方的支持。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一、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并發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后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
第二、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后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最高法院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規定為歸一方所有,同時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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