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房產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三)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五)遺囑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三、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產是可以作為遺囑來進行分配的;而且對于在進行設立的時候對于被繼承者也要注明清楚相應的條款,確保所立的遺囑可以讓繼承者分配平均,這樣才不會引起家庭的矛盾,所以,遺囑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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