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市民李某花90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其中貸款40萬,產權登記人就是李某本人。2015年5月李某結婚,與妻子蕭某并沒有進行書面財產約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由李某的工資在還。2015年年底,蕭某向李某提出離婚,并指出房子是二人共同財產,婚后房產漲價部分應該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該享有一半份額。但李某卻認為房子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妻子無權分享。
律師說法:天*市趙律師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面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如果將房產看作是與股票類似的投資,似乎這種增值應當為共同財產。本案中李某的房產是為了結婚而購買的,目的不是投資盈利,所以在財產分割時,該房產增值仍屬于李某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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