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如何進行同居財產的分割
同居雖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但是在一些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同居雖然沒有結婚,但他人認為已是夫妻關系,同居期間取得財產應按共同財產分割。同居財產在分割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步驟,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3、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雖然,當事人就解除同居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受理。但要是因為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起訴的話,那么法院還是要依法受理的。至于法院處理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有哪些,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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