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法規定房屋財產遺囑怎么寫?
立遺囑人:姓名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 民族:X族 ,現住XXX,身份證號:XXXXX。
現因為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避免后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因此乘現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遺囑:
一)關于本遺囑
1、訂立本遺囑時,立遺囑人身體狀況良好、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本遺囑中的所有內容均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到脅迫、欺騙;
3、本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部分財產,是立遺囑人合法取得的、有處分權的個人財產。
4、在本遺囑訂立前,立遺囑人沒有應本遺囑涉及的財產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二)本遺囑所涉遺產
1、立遺囑人于X年X月取得了位于XXX房屋產權,房屋建筑面積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XXX
2、自愿將該房屋贈與XXX。
3、XXX必須對XXX盡到贍養義務,否則取消XXX對本房屋的繼承權。
三)其他:
1、本遺囑一式三份,由XX、XX、公證處各執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遺囑所列明的方式進行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爭議。
立遺囑人:XXX(簽字)
見證人:XXX(簽字)
受益人簽字認可本遺囑及內容 :XXX(簽字)
同意按該遺囑進行繼承。 (公證處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按照繼承法第19條,第22條以及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遺囑具備下列實質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法律上沒有特別強制規定房屋財產遺囑的寫法,但實際上遺囑都應該這么寫才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立遺囑人需要確認幾個關鍵的問題,第一就是對遺囑中涉及到的房屋財產有完全的處置權,第二就是為那些沒有勞動能力并且缺乏財產來源的人保留一定的繼承份額。
代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遺囑無效后要如何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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