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財產的分割標準
公司分立,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協議。本條只規定了財產要做相應的分割,至于實踐中具體如何做到“相應分割”,本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主要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分立決議,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財產問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協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既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設備,也包括無形財產,如商譽。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與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對債權人保護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異議權,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公司分立時法律只是強調了公司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賦予債權人同樣的權利。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債權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次修訂刪去了這一規定,但是這并不表明法律對公司分立時債權人權利的漠視,相反,根據下一條的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債權人的利益做了更切實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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