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所涉及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最簡單、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就是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這種情形下的房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產權之后房屋價值應該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房屋購買合同金額計算。最后應該分清權益和債務,涉及貸款應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
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8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50萬,現值100萬元,未還貸款是40萬,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萬減去4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貸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繼續還貸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因產權是一方婚前取得,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則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離婚時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承租公房人雖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離婚時對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使用權或相應經濟補償。
對于子女婚后父母資助所購買的房屋,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然而在離婚訴訟實踐中,常有一方突然拿出借據說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另一方認可或是借據上有另一方簽名的,則可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認可,主張借款一方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且不能確定借據形成時間的,不能排除是贈與的推定。
在離婚訴訟中,也有不少人存在故意隱匿或財產的行為。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在這種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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