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區的趙女士多年前結婚時,與公公婆婆同為一戶,共獲得三畝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獲得政府部門發放的土地證。三年前,趙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后,她多次要求重新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遭到前夫和公婆的拒絕,村里則認為,此事應由他們自己處理解決。趙女士問,對此,她該如何辦?
[說法]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婦女離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趙女士一家當初分得的三畝多承包地,確實包含有她的份額。在現實生活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有爭議的,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來說,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在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的土地份額從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劃出,交由女方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不需另訂合同。若女方對承包土地無能力或者不愿意繼續耕種的,可以由男方代為耕種,男方在扣除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后,按照當年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將自己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使用。這個分配原則雖然明確,但由于牽涉到復雜的家庭矛盾,實行起來非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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