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私產房”的分割或是處分問題。
“私產房”即公民個人可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如果此房產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包括商品房、集資房、合作建房、購買的房改房、購得二手房等),在無相反財產約定、協議(參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但是具體分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是產權人,且是婚后購買或是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有房屋所有權證,且與他人無產權爭議,包括與當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亦無產權爭議,不存在就房產產生的未清償銀行貸款,則該房產可能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方式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當然在訴訟中因為涉及協商、競價、拍賣、作價、鑒定(評估)、舉證期限、其他訴訟程序問題,當然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這些當事人可與自己的律師或是其他法律行業人士咨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產,雖是有產權證,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在貸款未還清楚的情況,應該講這樣的房產并不是有全部的產權的,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此類案件,當事人可考慮在公平的基礎上盡量爭取調解結案,這才是“雙贏”的結果。
3、雖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是其他財產,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這一房產可能是家庭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可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故此類案件當事人可對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當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但可能是夫妻與家庭成員共同的房產,當然也可考慮通過析產,確定有關份額,進行分割。
4、雖是夫妻一方名下房產,是婚后取得,但是該房產無產權證,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證據,則或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前面已經講過,這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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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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