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咨詢過程中,常常有當事人認為,因夫妻一方有過錯(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導致夫妻離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凈身出戶”的情形。
有過錯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怎么判
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愿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婚姻過錯方財產分割、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分割
1、家庭暴力離婚分割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
2、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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