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法中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法中口頭遺囑也是有效的,但是這份遺囑產生效力也是存在很多的法定前提的,具體如下:
1、若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于見證人的限制見后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若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實質要件如下: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口頭上說的事情總是容易因為后期沒有證據來支撐而被別人違反,而在出現違背的情況下又苦于沒有證據而只能忍受對方的侵害,口頭遺囑想要有效就必須由相關法定人員的見證和相應的錄音記錄才能夠保證最后的糾紛可以得到解決。
無效口頭遺囑情形有哪些
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是什么
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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