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根據共同共有關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于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盡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沖擊和影響。
1、對于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家具、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采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相關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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