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恤金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不需要公證,一般情況下,“撫恤金在公正遺囑中指定歸誰”是無法律效力的,因為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關于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繼承產生于死者死亡之時,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財產,在死者死亡時轉化成可供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遺產。
而撫恤金的性質,則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產生于死者死亡后。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故死亡撫恤金不是給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其目的在于撫慰死者親屬,而遺產是死者個人所有于死后留下的財產,遺產繼承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消失。所以,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以遺囑的形式加以分配。
死亡撫恤金帶有精神撫慰的作用,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死者扶養的或生前對死者照顧照料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分割應參考親屬與死者之間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顧和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償對死者生前照顧贍養較多的親屬并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酌情分割,不能適用繼承法關于平均分配的原則。
二、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我國法律上對撫恤金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則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撫恤金領取情況來認定,但相關認定標準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處理,對撫恤金是不可以在遺囑中進行遺產繼承處理的。
最新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是否可以繼承
什么是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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