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繼承生效時間是多久?
繼承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與人們的社會、經濟、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關,作為取得財產的重要方式,歷來為人們所重視。繼承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繼承,既包括財產的繼承也包括身份的繼承,這反映了我國傳統(tǒng)繼承制度的特點。狹義上的繼承專指財產的繼承,即指繼承人承受死者遺留的財產權利(積極財產)和財產義務。近現代法律中的繼承是狹義的繼承,即單純的財產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并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這一規(guī)定與各國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國繼承法中對放棄繼承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那么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的處理也沒有規(guī)定期限,就使得這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有無限期存在的可能。這一弊端會導致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一直沒有分割,后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卻發(fā)現已過訴訟時效。
對于遺產的繼承問題,繼承人是有權選擇不進行繼承遺產。如果繼承人選擇不進行繼承遺產的話,那么就需要對其他繼承人或者是遺產的處理者做出一定承諾。并且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正完畢之后,繼承人就不能夠再對遺產進行相關的處理,不能夠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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