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資設立企業財產怎么分割
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對于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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