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金的標準直接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從以往情況來看,也是多數土地征收矛盾產生的根源。為此,《條例(草案)》著重進行了規范。律霸網小編了解到,國務院《征收條例》規定了房屋征收補償的最低標準,要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自2006年以來,針對房價趨高的現實情況,依法確立并執行了以“就地房屋補貼”作為基準的補償標準,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作為結算補償金的標準,并規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證面積、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以及45平方米的有償改善面積,在當時較好地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居住權益、改善了其居住條件,得到了社會的認同。但是近幾年來,房屋征收基本上為征收多層、補償高層,高層住宅的公攤面積一般遠遠大于多層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改善。在調研中,市民對這一問題反映比較強烈,而且,實踐中進行的房屋征收項目,也都在具體工作中通過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積補貼。
基于以上情況,按照保持政策延續性、保證補償標準不降低并適當改善的總體思路,《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補償標準:“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
(六)“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睋私?,按照以上標準,相比2006年拆遷管理法規的補償標準,增加了規定“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補償面積”,即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部分,作為應補償面積,由征收人給予補償?!斑@樣就把公攤面積還給居民了,讓居民改善住房面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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