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去世祖父放棄房屋繼承權怎么辦理?
父親去世祖父放棄房屋繼承權的辦理是由當事人書寫一份放棄繼承的聲明書,然后就可以不繼承相關的財產呢,當然這種放棄的意思表示的話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除非是有證據證明在他人的脅迫之下才做出的放棄說明。在父母去世之后,對于他們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此時會變為遺產,然后尤其合法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父母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也不存在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則往往會按照法定方式來對父母的遺產進行繼承。
此時第一順序繼承分為父母的父母、子女以及合法的配偶。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就應當由這些人來實際繼承父母的遺產,其中就包括了父母的房產。不過此時繼承人自己放棄了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話,則就不再繼承。另外,在實際繼承的時候,統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均等的享有繼承權。
二、其他法律規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通常情況下,如果說沒有遺囑,對于相關的財產進行一個合理妥當的安排的話,那么就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發生逐步的繼承,當然其中有一個環節有人放棄的話就會相對應的順序來繼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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