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依據《物權法》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該房屋仍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后兩人共同還貸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方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對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登記方適當補償,但不能主張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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