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發現丈夫在離婚時隱藏財產,妻子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可以。《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盧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在修訂過程中之所以增加第47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夫妻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自己利益考慮不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作為社會和家庭的弱勢成員的女方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對此做了細化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成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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