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2月11日,廣州市民陳女士和王先生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女兒婷-婷。陳女士稱,由于她名下已經有兩套房,而廣州已實行商品房限購政策,為了享受購房優惠,丈夫王先生就哄騙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使他獲得購房資格,再買一套住房。當時,丈夫王先生還向妻子保證,等到兩人籌資購買新房后就辦理復婚手續。
2011年2月14日情人節的這一天,陳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去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女兒婷-婷由男方撫養,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雙方無共有財產、對財產分配無爭議,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離婚后,陳女士和“前夫”王先生以及女兒還跟原來一樣,住在陳女士的父母家中一起生活。三個月后,王先生購買了金沙洲的某處房產。卻復婚不成。
目前,這對假離婚成真的夫妻結束了爭奪女兒的撫養權,但兩人另一個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案子仍在審理當中。
【法律解讀】
婚者的主觀目的是通過“假離婚”方式逃避購房的相關政策。本意為“假離婚”,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的情形。無論離婚者主觀目的如何,一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即解除了婚姻關系,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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