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房產證如何立遺囑?
1、沒房產證能立遺囑,寫的遺囑有效,只要將內容說明做詳細就可以。
2、若父親遺囑有明確說明房產歸個人所有,其他人則有居住權,無所有權,及不需要分給他人。遺囑繼承人擁有全部產權。可對該房產行使處理權。
3、若遺囑無效,則所有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和子女。即爺爺、奶奶、母親、妹妹和你均享有等份額的繼承權。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對于遺囑是否有效應當根據上述構成要件是否有效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對是否存在房產證來進行處理,對于存在房產證的,是可以直接過戶處理的,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是無法進行過戶的,但可以繼承居住權。
代書遺囑需要哪些有效條件
遺囑見證人死亡,遺囑還有效么
代書遺囑可以由代書人打印行成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絡小說重名是否構成侵權
2021-03-16死刑有訴訟期限嗎
2021-02-06成立公司錢可以取出嗎
2020-12-02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誰大
2021-01-21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和債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021-02-12斷絕親子關系要登報嗎
2021-03-23父母贈予安置房能收回嗎
2020-12-05男方房屋贈與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16什么是放棄繼承權,怎么放棄繼承權
2021-03-22退婚彩禮應該怎么處理
2020-11-23申請支付令的案件要交申請費嗎
2021-01-04誤工費怎么計算?誤工費計算公式
2021-02-17勞動合同變更時未變的內容繼續有效嗎
2021-02-10出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2021-01-25離婚后還要計生考核嗎
2021-01-15新手購房一般會忽略哪些細節問題
2021-02-20和房屋中介打交道注意什么
2021-03-23勞動服務期的相關規定
2020-11-17飛機延誤找誰賠償
2021-02-10外資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保險業務是什么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