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倩和趙-亮(均為化名)2001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2日登記結婚,當時沒有房子。2003年4月,他們買下婚房,其中有趙-亮父母支持的一部分錢,房主一欄寫的是趙-亮。隨著時間的推移,小兩口越來越過不到一塊,終于談到了離婚。第一次起訴,法院駁回了,為的是再給他們一段修復婚姻的時間。半年后,張-倩再次起訴,趙-亮也痛快地答應了離婚請求,只是在財產分割上雙方發生了爭執。2003年,二人買房時,趙-亮的父母曾支持了一筆購房資金,趙-亮說是10萬元,張-倩說是8.5萬元。如今,房子升值了,至離婚時,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56萬元,可當初老人的出資怎么算?趙-亮認為,按照房子的現值,先在總額中拿出10萬元還給父母,再把剩下的價值平均分割。張-倩則堅持老人只出資8.5萬元,而且不必返還,因為這是老人贈送給他們的,應該放到夫妻共同財產中平均分割。
【法院判決】
認定為對雙方贈與不得撤銷平均分割。河東區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張-倩的說法,依據是,小兩口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被告趙-亮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后為雙方購房出資,而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被告個人,所以被告父母的出資無論數額多少,均應認定為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因此,被告父母的出資不應返還,該房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鑒于訴爭房目前由趙-亮居住,故法院考慮此房歸趙-亮所有,由趙-亮給付張-倩住房補償款28萬元為宜。
【律師觀點】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結婚登記后購房,無論是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還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果在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故離婚時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購房,且在購房時明確表示僅僅贈與自己子女的,則離婚時該房屋歸屬自己子女;如果一方父母僅出首付且對于首付明確僅是贈與自己子女的,則離婚時夫妻僅可對共同還貸以及還貸增值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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