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王小姐與張先生與2000年結婚,婚前男方自己做生意積攢了部分財產并在老家蓋了上下兩層的樓房,王小姐與張先生自結婚就居住在這座樓房里。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早期,因為男方忙于事業,要求晚幾年再要孩子,但是,經過幾年的時間雙方準備要孩子的時候經檢查卻發現女方根本不能生育。雙方一直生活到2010年,在給女方多次治療未果情況下,男方向女方提出離婚。雙方對其他的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對于居住的房子,女方稱與男方共同生活達10年之久,房子應該分得一半,然而,男方稱該房產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應該屬于男方所有,對雙方的分歧,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分析:
根據以前的法律規定,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經于1980年1月1日實行,該部婚姻法已經廢除了以前的財產轉化制度。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屬于一方婚前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即仍然是屬于婚前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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