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于1998年7月結婚,我丈夫是日籍華人。結婚后,我一直生活在上海,他則兩地來回跑。
2001年,他在上海投資的項目結束后就回了日本。以后就很少與我聯系,雙方感情出現破裂。去年底,我在上海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他只愿承擔很少的經濟補償,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前幾天,我的一個在日本的朋友了解到我丈夫在東京有兩處房產,價值不菲。我想了解我應該怎樣去核實,并獲得有關證明材料呢?
答疑:據你來信所講的情況,首先你要設法了解這兩處房產的確切地址;
其二,你可以委托東京的朋友去房地產登記部門查詢有關這兩處房產的確切資料。有關不動產的登記資料,應該都是公開的,可以供人查詢的,但具體如何查閱,各國規定不盡一致。
必要的話,可以委托當地的律師辦理查詢事宜;
其三,在取得相關房地產的登記資料以后,還必須把這些資料送日本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以后再把經公證的資料送到中國大使館進行認證,經過這些程序后,這些資料就能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院。
有了這些證據,就能夠證明東京的那兩處房產屬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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