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具體分割辦法
1、實物分割法?;诋斒氯藢φo予的一次性優惠均享的精神,加上當前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比較突出的現實,實物分割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在適用時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房屋本身必須可以實際分割、分室居住,且不會破壞房屋主體的結構或影響其他鄰房;第二,不給離婚后的雙方生活帶來不便或激化雙方本有的矛盾。
2、經濟補償法。即將房改房確定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
3、競價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對雙方爭執的房屋,通過公開相互競價的方法,由最高出價方取得房屋產權,另一方只得到相應的補償。
4、暫時居住法。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在一定的時間里難以找到另外的住處,可以依雙方協商或法院的調解或判決,由取得房屋方允許其暫時居住,暫住方在該期限內原則上要交納與房屋租金相當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相關內容: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根據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單位將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已經承租或使用該公房的職工,職工對其享有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的居住用房。具體而言,房改房又包括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和全部產權的房改房,前者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從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后者則指職工以成本價購買住房,擁有房屋的全部產權。
依現行的有關規定,房改房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的特定性。房改政策明確規定,售房對象是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一般而言,享有價格優惠的購買人僅限于售房單位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非本單位職工無權購買。
2、房價的優惠性。亦即房屋的出售價格并未完全體現房屋本身的商品價值,而是具有政策優惠和福利補助的雙重屬性。不管是標準價還是成本價,均是國家對職工傳統工資結構不足即職工工資不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補償以及住宅供給體系帶有“全社會成員人人皆有”的社會福利性質的體現。除此之外,購房者尚可享受工齡折扣、住房補貼、免繳一定稅種等等優惠。
3、購房的限定性。公有住房的出售對象是家庭,并以家庭成員同意購房為前提,且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4、產權的制約性。購房者對所購公有住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受到原產權單位的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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