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向合伙企業出資,其在合伙企業中占有的財產份額,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對合伙企業中的出資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在分割該財產時如何處理呢?
共同財產出資合伙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我國合伙組織形式僅屬限于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七條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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