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遺囑繼承處理合法嗎?
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集體分給農戶承包的,農民只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不能立遺囑將其作為個人財產處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 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
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
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有效的條件在于遺囑人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遺囑處理,對于農村土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的,不可以由公民來進行繼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在符合遺囑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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