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律規定怎樣辦遺囑公證?
(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
(三)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有關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和辦理程序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于遺囑公證的處理上,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通過聘請律師來進行處理。只有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遺囑的相關條款來執行。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遺囑公證有效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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