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是可以進行繼承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立有遺囑那么被繼承人就一定要按照立的遺囑來進行分配,所以,遺囑是分配遺產最好的文書,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遺囑繼承的范圍是怎樣的
轉繼承適用遺囑繼承嗎?
遺囑繼承時效有規定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朋友高空拋物砸傷人怎么劃分責任
2020-12-28怎么舉報足浴店不合法
2021-03-1631省份最低工資調整具體標準
2020-12-21好友玩失蹤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1-03-01因車禍受傷賠償標準
2021-03-14買房子沒有土地證有什么后果
2020-11-18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21危險駕駛罪怎么判刑
2021-03-06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可以以仲裁嗎
2021-02-13被判拘役也注銷戶口嗎
2021-02-17單方面離婚申請書
2021-01-27按揭批不下來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1-03-25什么樣的公司不簽勞務合同
2021-03-13雙方在什么條件下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28勞務派遣原則
2021-02-08企業停產工資如何發放
2021-03-03老人購買壽險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1-02-21怎么投保人壽險,投保人壽險要注意什么
2020-11-16解除保險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2021-01-24超過48小時報案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