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將來預期財產是可以的嗎?
對預期財產一般不可以立遺囑,因為預期財產只是一種預測,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虧損,是不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只能對自己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預期收益也稱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沒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根據已知信息所預測能得到的收益。通常 未來的資產收益是不確定的。預期是一種預測,可能實現,也可能實現不了。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二、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訂立在財產所有者去世之后就會具有司法效力,對于民事主體,若是有穩定的工作,此時是有預期收入的,但是該預期收入并不能當做是遺產繼承。故此財產所有者離世之后,若是在遺囑之中,有關于預期財產的內容,高遺囑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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