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并遺囑嗎?
1、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和遺囑合并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應該是財產所有人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且財產已按協議分配就緒,也就是財產權屬已變更了,不能再立遺囑將此財產作身后安排。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是對今后遺產的分配,未經公證,被繼承人改變初衷,立遺囑重新安排遺產的,以遺囑為準。
2、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二、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4、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5、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7、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8、偽造的遺囑無效。
9、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和遺囑有所沖突的話,有可能法院會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比如之前分割財產的時候已經把房子分割給了私生子女,而且憑借財產分割協議也完成了過戶,可隨后立遺囑的時候又把分給私生子女的房子讓親生子女來繼承,這肯定是無效的。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繼承的復合繼承案件
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么?
遺囑有效見證人要符合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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