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包括什么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于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二、沒有遺囑遺產怎么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
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后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雖然遺囑人生前有訂立遺囑,但在其死后,能不能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還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若訂立的遺囑不合法或者無效,自然就不能再按照其內容執行。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通常是按照法定方式分配遺產,其中需要先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
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
遺囑繼承遺產多少年失效?
轉繼承適用遺囑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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